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灌南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灌南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事件分级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四章 监测、报告和预警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六章 后期处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奖惩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连云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灌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一般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凡涉及跨本县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县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连云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第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反应,依靠科学、加强协作,平战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第五条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在本县发生并波及2个以上省份,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包括我县发生,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县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县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县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六条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我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市(县)、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连云港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并波及我县,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连云港市在内的2个地级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连云港市范围内流行并波及我县,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包括连云港市在内的2个以上地级市;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市(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我县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七条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在我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不超过5例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市(县)、区;
(3)霍乱在我县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市(县)、区;或连云港市区年内首次发生;
(4)1周内在我县范围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我县范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连云港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八条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我县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我县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我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九条 灌南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为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家咨询小组,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做好预测、预警、预防工作;领导和指挥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上报和配合发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开展相应的演习、演练、科研、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卫生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经贸局、教育局、广电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交通局、农林局、外经局、文化局、环保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物价局、邮政局、电信局、红十字会等。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区域等建议;依法及时报告和配合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人员培训和提供技术支持等。
县委宣传部、广电局负责组织新闻媒体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危机心理干预,大力普及疫病防治知识。
县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经贸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消毒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调度和供应工作;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县教育局、建设局、文化局、旅游局、经贸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建筑工地、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人群密集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落实各项控制措施。
县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配合卫生和检验检疫部门依法落实封锁、控制、隔离等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并管理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捐助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消毒火化工作。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和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县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组织制订并实施检疫、留验、调查、处置方案,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置,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做好疫区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农林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建设局、水利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隔离区垃圾、污水等生活废弃物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消杀工作。
县外经局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防范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环保局负责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
县邮政局、电信局负责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调运、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以及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急指挥小组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成立应急指挥小组,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配合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作为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县卫生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向县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建立完善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负责编制、修订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会商,协调我县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承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县卫生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小组。主要职责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以及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是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专家小组、事件发生地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下设若干应急小组。现场指挥部领导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委派。各应急小组组长由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组织应急现场的各类保障工作,负责现场信息的收集、研判和上报工作,撰写灾情疫情评估报告。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
信息收集评估组:由县卫生局、公安局等组成。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乡镇预防保健所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等技术调查,组织各类医疗救治机构开展监测与救治工作,了解、掌握、报告各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导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应急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和影响,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县公安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对采取进一步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
预防控制组:由县卫生局、公安局、交通局、教育局等组成。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及相关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工作,包括进入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对相关人员采取医学隔离措施,对现场采取消毒、隔离措施,向现场指挥部提出进一步的预防控制措施建议,对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各类工作人员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等。县公安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协助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必要时依法对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县交通局负责为人员疏散提供交通保障,同时对需要采取防控措施的交通工具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学校的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局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县传染病医院、有关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及其相关专业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向现场指挥部提出进一步加强应急医疗救治的措施建议。
物资供应组:由县经贸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交通局等组成。由县经贸局牵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协调、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调度、生产和供应工作。
应急资金组:由县财政局、发改委、卫生局等组成。由县财政局牵头,组织、协调和及时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并负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组成。负责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社会治安动态,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现场指挥部的工作安全。
后勤保障组:由县经贸局、卫生局、交通局、邮政局、电信局等组成。由县经贸局牵头,负责现场指挥部及其相关人员的生活保障、交通保障、通信保障、卫生防护和医疗保障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基层工作组:由县民政局、公安局等组成。督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政府组织农村镇村两级和城市社区管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稳定工作。
救助捐赠组:由县民政局、财政局、县红十字会等组成。负责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捐赠,研究制定对困难人群的救助计划并组织实施。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卫生局等组成。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的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3)县卫生监督所:主要协助卫生局对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第四章 监测、报告和预警
第十四条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等。各级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生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后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县政府、县卫生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局、教育局等)。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卫生局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和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2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
县卫生局与周边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互通信息。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是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以及报告人姓名和通讯联系方式。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各医疗机构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动态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生局。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局应当经市卫生局和县政府同意,视情况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有关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县卫生局在接到有关地区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医疗卫生机构,并上报县政府。
县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县卫生局。
第十六条 县卫生局根据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原则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公众健康的程度、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按照以下权限确定: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警和重大(Ⅱ级,橙色)预警,由国家和省发布;
较大(Ⅲ级,黄色)预警,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一般(Ⅳ级,蓝色)预警,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请上级政府批准后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来控制事态发展。
我县以外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县内发生,本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无条件服从县卫生局的统一调配和指挥。
第十八条 应急响应措施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调集本县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县政府报市政府,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其中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县卫生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合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控: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协助卫生局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以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县卫生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小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灌南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3)根据需要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等应急控制工作。
(4)组织对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针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力量制订技术方案,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6)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等。
各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病人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应急处置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具体负责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县卫生监督所:
(1)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对本县发生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启动本预案,并及时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接受指导;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1)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政府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如为非事件发生地,要服从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调度,并积极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县发生。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县政府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局做好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和资金保障。如我县为非事件发生地,要视情况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县发生。
县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市卫生局、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由县有关部门组成的各应急小组和相关专家组赶赴事件发生地,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人员疏散安置,现场隔离、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和资金保障。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信息收集、生产、生活保障和舆论宣传指导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时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与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必要时向市政府、省政府提出救援申请。
县有关部门根据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立即启动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做好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县卫生局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迅速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实施医疗救治、病人隔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人员疏散、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疫情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和应急处置建议。同时,负责组织县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置,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方案、技术方案;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必要时在全县范围内统一指挥调度各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和设备,用于应急预防、控制和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卫生局予以支持。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急指挥小组,负责配合与协调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能导致次生、衍生或耦合事件的发生。各类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及时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治安动态,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公众恐慌所致抢购商品、群体性上访等社会安全事件,由工商、经贸、公安、宣传、信访等部门及时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进行耐心说服、疏导,稳定人心。
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或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章 后期处理
第二十一条 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生活保障,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社会救助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赠活动。县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发放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灾区和受灾群众。
第二十三条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抚恤、补助与补偿
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及时给予补偿。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县卫生局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应建立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局、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现代化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镇、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组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疾病预防控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骨干队伍,以此为基础,建立并完善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专业技术骨干队伍由以下工作小组组成:暴发疫情应急处置组、食物中毒应急处置组、职业中毒应急处置组、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组、健康教育应急处置组,每小组10-20人,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基层防保所相关专业骨干人员组成。
(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逐步建成符合县情、覆盖城镇、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急救医疗机构:完善县急救中心120,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各乡镇卫生院设立急诊室。
传染病救治机构:设立灌南县传染病专科医院。
职业中毒等医疗救治基地:对现有二级综合医院进行改造、建设,使其大部分具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非传染病人的应急医疗救治能力,并重点加强急诊科(室)、ICU、中毒、呼吸科等专科建设。
(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建立卫生执法监管长效机制,依法监督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县卫生局根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相应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县卫生局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努力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进行培训,县人民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我县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6)培训与演练
加强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防治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卫生人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能力、应急防治能力。
县卫生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县政府同意。
(7)科研与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六条 通信与交通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二十七条 物资保障
要加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县卫生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改委和经贸局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在保证一定数量必需应急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施由实物储备向生产能力储备转化,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的调用,各相关职能单位负责实施。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予以补充。
第二十八条 资金保障
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预算中核定的,按照有关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预算中核定的,要通过追加预算或调整预算内部支出结构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第二十九条 宣传教育
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各类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革命烈士。
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应急处置工作延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数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制订,报县政府批准。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县卫生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公共卫生 应急预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18日印发
共印:50份